發布時間:2021-01-03 人氣:2749
我國的刑事訴訟在很長時間里都是不允許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前,律師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被允許會見在押當事人,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根據該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被稱為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這無疑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巨大進步。
一、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律師會見做出了如下的規定: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后”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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