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03 人氣:838
取保候審制度是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內容之一,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對其進行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但需由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事實上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于取保候審,可以有如下內容: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由此可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使是致人死亡事故,但不排除存在上述情形的情況,符合時,肇事者一方可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三、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公安機關的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被取保候審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被取保候審人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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