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9-25 人氣:1265
【案 由】販賣毒品罪。
一、【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某,女,1988年9月15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羅湖區桂園路xx號xx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被告人葉某某,女,1983年6月24日生,戶籍地:廣東省和平縣xx村xx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刑事羈押,同日因孕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5月7日21時許,舉報人鄭某與被告人許某某電話聯系購買5克毒品事宜,雙方談妥價格為2300元人民幣,并約好交易地址羅湖區太寧路xx酒店xx號房。許某某立即打電話給被告人葉某某要5克”冰毒”,然后到福田區沙埔頭找到葉某某,并于葉某某一聽前往羅湖區太寧路xx酒店。5月8日凌晨1時許,兩人到達xx酒店,葉某某在酒店樓下等候,許某某進入該酒店xx房間與鄭某進行了毒品交易,伏擊民警進入房間將許某某當場抓獲,繳獲其販賣的冰毒1包(經鑒定,重3.5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在許某某身上繳獲毒資2300元人民幣以及1小包冰毒(經鑒定,重0.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根據許某某的指認,在酒店樓下抓獲被告人葉某某,并從其身上繳獲1小包冰毒(經鑒定,重0.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許某某、葉某某均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某的辯護律師辯稱:被告人許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有立功表現,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許某某與葉某某是否可從輕處罰?
三、【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案例評析】
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許某某、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某、葉某某作用相當,故不區分主從犯。被告人許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某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五、【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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